“大手笔禁烟”应当缓行

天线 发表于 2007-01-22 23:14:25

“大手笔禁烟”应当缓行
注:本文是向新京报投稿但未被采用的一篇,背景是香港今年元旦开始生效的禁烟条例。
         看了
12新京报》上肖雨同学的《北京,何时能见你大手笔禁烟》一文(以下简称《禁烟》),有一些不同意见愿意和肖同学以及大家共同探讨。
《禁烟》一文中所说的禁烟的第一个指向是健康,然后指出了健康对一个城市的重要意义,笔者对此并不否认。但文中并没有告诉我们,要维护这个城市的居民和游客的健康,禁烟在多大的范围内、以怎样的程度被需要。单从立法上看,我们现有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已经对诸多公共场所的吸烟进行了相当严格的限制——除了中小学、医院这样的身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人聚集的场所之外,其他场所都同时具备两个特性:封闭性和公共性。虽然不是医学专业的学生,但经验告诉我,只有具备这两个特性的地方吸烟才几乎必然导致被动吸烟,而在开放的室外场所,被动吸烟的危险就微乎其微了。像香港一样,将禁烟范围扩展到开放的街道,似乎并无必要。
如果单考虑不吸烟者的健康,当然是对吸烟者的限制越大越好,但事实并非如此。这就涉及了《禁烟》文中所说的禁烟的第二个指向——对公众权益的公平对待。诚如《禁烟》文中所说,一方行使权利的前提,应是确保另一方权利不受侵害,但从这句话的上下文来看,作者把不吸烟者免于被动吸烟的权利绝对化地置于吸烟者吸烟的权利之上,仿佛只要后者出现一丁点儿侵犯前者的可能,就有足够的理由将后一种权利置于死地。而实际上在现代的法学理论中,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种类已经不复存在,任何一种权利——虽然确有轻重之分——都必须和他人的其他权利进行衡平,在立法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妥协。而现在像香港的立法这样严格的限制吸烟者吸烟的自由,似乎并不是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禁烟》所说的“大手笔禁烟”有两方面意思,一方面是更严格的执行现有限制吸烟的法律,另一方面立法上对吸烟加以更严厉的限制。前者我表示赞成,而后者却需要慎之又慎。民间对禁烟的呼声是不是真的如此强大?不吸烟者对二手吸烟的反感程度和容忍度究竟有多大?进一步的禁烟对吸烟者的生活将增加多少的不便甚至痛苦?现有的吸烟处能否满足吸烟者的需要?这都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前需要进行调查的。如果一个立法并不能被社会成员大致接受,其结果无非是两种情况——或者被公民用行动抵制,这不但浪费立法资源,也潜移默化地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或者靠强有力的执法得到实施,这需要付出相当大的执法成本,甚至有可能人为制造社会成员之间(如吸烟者和不吸烟者)的对立,造成更大的不和谐。
禁烟的倡导者比吸烟者拥有更高的道德出发点,就像上世纪初美国禁酒的推动者们一样,这我承认。但这样的好意、这样的健康如果要以另一部分人——而且是相当一部分人——被公权利剥夺颇多的行动自由为代价,我宁可忍受被动吸烟的痛苦,虽然我也并不喜欢被烟味呛到。
 
 
关键词(Tag): 立法 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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