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笔记整理]江平: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理念主义——中国30年法治进程再思考

天线 发表于 2008-05-10 20:52:55

今天下午去对门听了江平先生的讲座!不得不被先生超乎寻常的人格魅力和敏捷思维折服!
微斯人,吾谁与归?

讲座笔记整理:
江平: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理念主义——中国30年法治进程再思考
2008-05-10 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桥校区
 
澄清:
副标题是组织者加的,实际上不仅是30年的反思,也是60年的反思。
回顾历史的重要性:
一、不知总结历史经验的民族不是严肃认真的民族;不知总结历史经验的政党不是严肃认真的政党。因此试图……(没记下来)。
二、回顾30年来的中国法治进程,法学界知道自己从何处走来,至于要走向何处仍有困惑。
三、中国法治进程曲折。经常进一步,退两步。进在哪?退在哪?不能简单地用“道路曲折,前途光明”带过,要弄清楚,要对历史负责。
60年发展的四个阶段
30年——从法律实用主义法律虚无主义
30年——从法律经验主义法律理念主义
一、法律实用主义(工具主义)阶段
特点:
1,法律不必有体系,立法不必太完备;
2,法律不要太复杂;
3,法律不要太约束人。
58南方周末》郭光东文《有感于温家宝去政法大学》:
19588月的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治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毛泽东说这段话时,刘少奇还插话:“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
这段对话我第一次看到,这就是法律工具主义的典型写照。
反右期间,就有法律实用主义和法律观念主义的冲突,谢怀栻先生被打成右派即是因为“一切都要用法律”、“一切都要依照法律”的言论。
工具主义是马列主义法学理论的代表性说法(阶级统治的工具)。
50年代我在苏联学习法律,觉得苏联的法学也是法律工具主义,但比中国要高明些:
十月革命第二天,列宁政府颁布了两个法律——《和平法》(对德停战)和《土地法》(一切土地收归国有),除此以外,其他法律都沿用沙俄时期的。1923年《苏俄民法典》颁布后才废除了沙俄的民法典。(对比中共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
二、法律虚无主义阶段(1965-19761978年)
实用主义可以有两个发展方向: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制和走向法律虚无主义。中国不幸走向了后者。
这个阶段,中国的统治主要依靠“最高指示”+群众运动。
这个阶段的遗毒并没有很好地清算。
文革的一个论点:以人民(革命、国家)的名义,什么事都可以。这个论点现在的版本:“让大多数群众满意。”
贺卫方建议“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遭到强烈批评——“怎么能改变法院的性质呢”。类似,我在七届人大(1988年)当代表的事——邮票上的“中国人民邮政”去掉“人民”,引起了同样的争议。其实法院、邮政、铁道的性质不是有没有这两个字能决定的。
人民、革命、国家的名义成为实现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武器。
如果说法律实用主义是人治的挡箭牌,那么法律虚无主义……(没记下来)。
三、法律经验主义阶段(改革开放之后很长一段时间)
历史背景:“摸着石头过河”。
林毅夫某次被问“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最大印象”,答“摸着石头过河”。
对此的评价,法律人观点也两分。
改革是走向彼岸,可是彼岸看不清,因此“摸着石头过河”成了长期法律发展的指路针。
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路径,两个相反的观点:
1,先制定法律,以此建立制度——法律理想主义;
2,先有制度实践,后制定法律确定之。
只有专利法、行政诉讼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个别法律采取了前者。
例一,中外合资企业法:
1978年决定吸引外资,外商说没有法律我不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很着急,要求国务院半年之内提交立法草案。国务院秘书长顾平只好借鉴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它们一般规定外资在企业资本中不得超过50%,遂效仿。交与叶帅,叶帅说,为什么要限制呢,多多益善,我们反而要限制它们不得少于25%,多到百分之八九十都没事。旁边有人提醒:这样董事长就会是外国人,企业就被外国人控制。叶帅说,那么我们就规定董事长只能由中国人担任。这在国内外是闻所未闻的,后来修改《中外合资企业法》也主要是为了修改这个问题。
例二,农村和城市的改革:
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来自安徽农民的实践以及其后四川等地的试点,以及中央每年的“一号文件”。很难想象先有法律的设计然后建立起这样的制度。
城市的国有企业改革,同样来自各地的实践、试点,一度走了“承包”的弯路,后来才发现了“股份制”的方法。这样的弯路毕竟损失相对少。
而俄罗斯的私有化改革则相反。1992622,俄最高苏维埃通过私有化方案,包括一部私有化法和20多部配套法律。每位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后?没记下来)出生的俄罗斯公民都得到了一张大约价值25美元的“认股权证”,实现私有化。但没想到最终导致了寡头垄断。
例三,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
本来《民法典》草案已经有了第4稿。但彭真的讲话改变了立法进程:城市改革怎么搞,还没有最后定论,在此情况下搞的民法典可能束缚改革或脱离实际。
法律经验主义区别于法律实用主义之处:
1,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强调“转轨”的制度建设。(这些制度,来自法学家、立法者,还是更多从实践中出发?)
经验主义的问题:在一定程度的进步之后,进一步的改革能否再在经验主义基础上进行?
例一,农村土地制度:
物权法》避免一刀切的规定(如禁止城市人购买农村宅基地),通过之后立即搞了“城乡一体化”的试点。
农村一些土地问题(具体包括什么没记下来),已经超越了法律规定,因此必须试点,但试点又是违法的。
例二,浙江省工商局的“民营企业股权入股管理办法”:
现实需要——民营企业集团建立控股公司避免注册资本门槛。
实践效果——我百分之百赞成。
法律效果——不符合法治原则。
例三,《太湖环保公益诉讼主体首次明确》(此文出处没记下来):
无锡环保审判庭规定,检察院、环保行政部门、环保组织、物业管理机构均可作为诉讼主体。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加入公益诉讼内容的呼声很高,但《民事诉讼法》又并没有修改。
这种情况下:
法律保守、虔诚、刚性,而现实柔性、不断前进。参考江平《法律人的守与变》一文。
台湾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一书,马英九所作的序言写了他的父亲反对他读法律的原因——“守经有余,变通不足”。法律人是保守的,法律也是。“有了法律就不能变通了。”
怎么办?我认为,三个途径:
1,先修改法律;
2,制定法律留有余地;
3,有授权——同一级的授权才能突破这一级的法律。如,国务院不能突破人大的立法。
四、法律理念主义阶段
法治建设不仅有制度设计,也有理念设计。法律从工具、制度上升为治国理念。1999修宪是第一步。
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不同理解,不同的人各取所需。如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同理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属正常,各方的最大公约数。
我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要承认一些必须与国际接轨的共同准则(与国际的最大公约数)。
“法治”的基因:民主和自由。
民主,是要保障人民选择最好的政治家领导中国,透明和公开的选择。
自由,是要保障人民享有现代社会应有的权利。
在苏联学的,就是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好。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被归纳为两点: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更优越的民主。但这两点人民要能够感受到,不能单凭说。
结束语
60年前,我读高中,我们为民主、为自由努力;60年后,我们仍然要为民主、为自由继续努力。
 
此后还有回答提问,非常有趣,涉及了若干敏感话题。但是江平先生说,“这可别给我发到网上啊”,因此笔记到此为止。
关键词(Tag): 讲座 笔记 江平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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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2008-05-10 21:32:43

    我想听笔记上没有的。

    我都跟你说的差不多了。


  • 金瑞
    2008-05-30 22:43:54 匿名 118.229.*.*

    你去了?

    是啊,幸亏我改变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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