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参考资料】楼坚:中超呼唤程序正义

天线 发表于 2008-10-04 00:17:29

本文见10月3日《体坛周报》第8版。转载自:http://sports.sina.com.cn/r/2008-10-03/11243986294.shtml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解决中超武汉光谷退出危机的方案,其实可以从1.3万公里外的伦敦去追寻:在武汉队的李玮锋遭到8场停赛重罚之前两三天,中国另一名国脚孙继海也在英足总听证会上被总计停赛4场。

  吊诡的是,两个禁赛决定大致相似,其引起的反应却大相径庭:孙继海不仅没有效仿武汉光谷,愤而以“退出英冠”相威胁,反而表示:“这次听证会对我的处罚,我是心服口服。”

  熟悉孙继海历史的都知道,这位大连国脚从来不是一个所谓的乖乖牌。十余年来,他曾两度被国际足联禁赛,其中包括1999年奥运会预选赛后停赛一年的严厉处罚。在过去,他也曾对中国足协的一些处罚颇有微词。是什么让这样的一个球员,突然变成了服从规则的乖乖牌?答案其实很简单:是制度,是符合程序正义的处罚和申诉渠道。

  在英足总的制度框架下,存在一种叫做听证会的制度安排:当球员和俱乐部对处罚不满时,有权通过一个独立的上诉委员会表达,像孙继海这样的球员还有球员工会来帮助他整理出庭所需材料,扮演律师角色;在类似法庭聆讯的听证会上,双方都根据具体成文的规则来进行检方和辩方的攻防,并由上诉委员会委员扮演的“法官”来最终作出裁决。

  这样的制度,就让俱乐部和球员有一条宣泄不满和谋求公正的可信出路,有保证的程序正义会让体制内渠道发挥作用,避免了球会和球员寻找体制外极端路径(比如像光谷的退出中超和国安的数度威胁退出)的冲动。

  试想,如果中国足协有个上诉委员会,让光谷对公正解决自己的“委屈(在这里先不论其正义与否,也就是李玮锋究竟是否该受到处罚)”存有希望,至少对程序的公正性无所质疑,那所谓的退出危机,又何至于闹到今天这样一拍两散、焦头烂额的地步?

  然而,中国足协的纪律委员会是怎样的制度安排呢?根据《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第16条,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可申诉”的,例外的只有行贿受贿消极比赛、兴奋剂等4种。简而言之,武汉光谷对李玮锋的停赛决定,严格意义上来说甚至都没有上诉的资格。就算是中国法院还实行二审终审制呢,足协纪律委员会却是一审定谳!

  其实,在现有框架制度下,就算是武汉光谷拥有上诉权,其上诉委员会的独立性也很难让人信服。在英国,上诉委员会主席由完全独立于足总的“英国体育纠纷仲裁委员会”选派法官、律师等有相应法律背景的人士参与,其余两人也保证其独立和中立性。因此,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完全不考虑作出相关处罚决定的足总官员的面子,避免了中国足协那样又立法、又当上诉裁判官的尴尬,这里面的关键词就是“独立”。

  然而,中国足协别说独立或中立,甚至连上诉委员会这个实体都不存在!所谓的“二审”完全由一审的纪律委员会再炒一遍冷饭,顶多就是叫上也是足协下属的裁判委员会两司共审。而按照《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确定”!

  2005年,亚足联主席哈曼曾欲对中国球员郑智下重手处罚,但最终被由拉维领导的上诉委员会推翻减刑。这幕后的外交折冲,不在此讨论之列,但可以嗟叹的是:就算是在亚足联一手遮天的哈曼,也不敢去冒犯上诉委员会的独立性,可小小的中国足协却在制度上就敢有这样的安排。

  武汉光谷退出事件,实际上折射了中国足协长期以来漠视程序正义、以长官意志遂行天下的执政作风。这一制度问题不下决心解决,就算今天不出现武汉光谷的退出,明天也会出现大连万达式的罢赛。

  确保下属的球会、球员有公正、中立、透明、符合程序正义的申诉渠道,是消灭一切黑箱政治、化解未来激烈冲突的必由之路。这条路虽然苦,但迟早必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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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121
    2008-10-08 09:47:40 匿名 147.243.*.*

    恩,制度是基础保障,其上是所参与人员的自觉素质,英国人的一丝不苟是出了名的

    我深深的觉得中国人民这点自觉素质还是有的,毕竟普通老百姓都用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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